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该《办法》规定,财政预算通过审议批准后,政府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做部分调整,涉及以下三个内容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原因、项目、数额,提供有关说明,并及时将预算调整方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河南商报》9月22日)
也就是说,如果想调整在民生方面的预算,还得先过人大常委会这一关。公共财政预算制度是衡量国家现代性、民主性的一项基本制度。公共预算是政府的血液和民主政治的核心,随着公众预算民主意识的觉醒,肩负公众受托责任的人大如何确保行政预算向公众负责是我国当前预算民主治理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调整民生预算须先过人大常委会这一关体现了对挑战的理性应对。
从根本上说,这是预算的本质要求。预算是纳税人及其代议机构控制政府财政活动的机制,是作为配置资源的公共权力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配,是一个民主政治程序。预算状况的优劣实实在在地决定着公共需要的满足程度,也决定着财政活动范围的界定与选择。总之,预算作为公共权力配置资源的规则,是公共财政运作的控制和组织系统,是代议制政治的基础,由此决定了审查预算的重要性,调整民生预算须先过人大常委会这一关自在情理之中。
从公共财政的视角而言,政府预算是公共财政支出的合法性依据,代议机关对政府预算法案进行监督是社会公众监督、控制政府财政开支的主要途径,也是实施民主财政的关键。因此,调整民生预算须先过人大常委会这一关是对公众负责的显现。
政府预算的公共性要求政府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必须是公开、透明的,能够让民众了解和监督政府财政收支情况。政府预算的公共性更为重要的是体现在预算资金的用途上。从目前情况看,许多地方在预算编制与执行中仍然存在两张皮的现象,导致社会和纳税人难以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科学的评价和管理,所以其约束力也就难以保证,只好沿用过去惯用的行政手段进行修正和调整,使预算制度的透明性、规范性受到影响。从支出预算的确定到拨款的使用,其流程也存在一定的随意性,每一项支出又是如何花的,除了当事人之外,并不为纳税人所知。这些现象都是财政预算公共性不强的表现。调整民生预算须先过人大常委会这一关有助于改变这种现象。
只有看得见的政府才可能是可监督的政府,只有可监督的政府才可能是对公众负责的政府。目前我国实行的一年期财政预算由于时间安排的不恰当,常造成长达几个月的预算执行缺乏法律依据,“一年预算,预算一年”的编制方式不仅使人大预算审查没有时间保障,而且外部约束和稳定性的缺乏容易导致政府随意制定改变预算的短期行为。但以美国加州为例,政府每年都编制一本政府预算精要,供公民查阅,还要编印预算流程和议会工作流程,向社会提供,并且,议会审议修改预算草案的时间一般有半年左右,审议过程也很公开,审议中专门委员会和议员都要举行一系列听证会。
公共预算不仅仅是政府资源配置的简单技术工具,更是作为现代大众社会中维持一个负责的民主政府之关键所在。没有预算的政府是“看不见的政府”,而“看不见的政府”必然是“不负责任的政府”。预算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把“看不见的政府”变为“看得见的政府”。调整民生预算须先过人大常委会这一关,给了我们美好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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